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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小区二期购得多层住房一套,购房合同是在2011年12月8日在建设局网上签订(签订合同时住房主体已好,各类证件齐全),同时交预付款15万于开发商,并约定采取按揭方式付尾款20万,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0日交房,但是逾期付款和违约责任都是买方,而开发商并未约定逾期交房责任。我于2012年3月19日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贷款20万交予开发商,并于2012年5月5日开始还住房贷款。开发商原本口头承诺于6月底将住房钥匙交予住户。但是,在6月15日通知小区所有买房住户去开发商公司开会,称:市建设局拆迁办将该小区纳入棚户区安置范围,要求住户同意拆迁,并迁入一个比莲花小区位置偏僻很多的地方,同时给住户按1:1.2补偿电梯公寓房子(但是该电梯公寓要6年以后才能修好)。开发商称拆迁办的依据就是2011年出的一个规划,但是该规划在之前并未将莲花小区列入安置范围,并且是在6月8日才收到**小区要拆迁的通知,而拆迁办则说**小区拆迁公告已在网上和报纸以及**小区二期工地公告,并未有住户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我们所有住户都未收到小区要拆迁书面通知和电话通知,直到6月15日开发商要求大家开会,我们才知道拆迁这回事。现在,我对拆迁办的安置不满意,但是拆迁办又阻止开发商交房于住户,请问各位大律师,我怎么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补偿 2018-10-09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迟延交房导致购房者具体损失的计算问题,《解释》第17条做出了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一般而言租金损失即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房者可得利益的损失。
  •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1)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
    (2)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4)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5)当迟延交房发生后,购房人在一年之内都没有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视为其放弃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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