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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是事后才了解的问题,简单的描述一下: 在2010年9月9日星期四中午,学校放假,学生小阳(化名,贵州省安顺西秀区旧州镇人士)中午放学回家,跟母亲说下午要开家长会。并且还放了学生一下午的假。小阳的母亲并不是很清楚下午小阳是否需要读书,只知道把午饭做给小阳吃了以后就去学校开家长会了。在到学校的时候,还发现一个奇怪的事情,学校门口有保安守着,只允许家长进入,所有学生一律不允许进入校门。 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小阳的母亲就接到电话,说小阳已经落水,生死未卜。直到三天后,才找到尸体。而这段时间母亲一直处于悲痛之中,也没心情过问校方。可是在这三天中,校方却从来没有到小阳探望或者慰问。 请问律师,这个问题校方有没有责任或者说有多大责任呢?谢谢

其他 2010-09-19 2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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