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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7月进一家公司上班,通过2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一年期),但是合同副本单位一直不发给我们个人。今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公司于08年1月又重新跟我们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重新规定了试用期为08年01月和08年02月),但是截止07年12月末,我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5个半月。新签订的合同仍然不发给我们个人。07年12月末我给调离原岗位到新的岗位,08年2月公司以没有工作量和能力不足要解雇我,公司以新签订的合同中我还在试用期和我在新岗位期间为试用为理由,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吗?对方是否应该支付?我的基本工资为1000/月,职务加给为350/月,各项补助为45/月,满勤奖为50/月,如果应该赔偿,应该支付我多少?

其他 2013-07-09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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