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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说用谁的身份证贷款就是谁担责,本人未到场未签字认可也要担责,贷款人归还不了贷款,就得出具身份证的人归还,我认为别人用我的身份证贷款应该叫我到场说明担责的重要性,我应有担责的知情权,并要我在场签字才是合法的,谁贷款谁签字谁用钱谁还钱才是合情理的,我没到场签字没用钱要我还钱是不合理的,我认为这是侵害我的权益,是一种担责的绑架,请问律师,这理可以这样说吗?

其他 2015-05-31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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