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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前两年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上规定交房期未2014年12月31日。如果超过交房期三个月开发商扔无法交房合同规定可以无条件退房。在2015年四月份的时候我们还是没有拿到房子,故申请退房。但是由于开发商是当地开发区管委会。他们以没钱为由不答应退房。我们去当地法院咨询,法院说我们如果打官司是可以赢的,但是没有钱退给我们到最后还是会把房子以资抵债判给我们。且房价还是当时买房子时的价格,相当于打官司赢了还是不能退房子。请问当地法院的说法是否正确。合同上条款规定可以退房是否只是虚假无法实施的事情?

刑事辩护 2015-06-05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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