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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购买了一套门面,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4年12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至今没有交房,明显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60日交房,我有权解除合同。请问我现在在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是否过了时限,是否不能解除合同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内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我没有催告过,请问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其他 2016-10-11 1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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