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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3月.公司以部门解散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所有人明知我已经怀孕5个月左右.我告知其这种行为违反劳动法.于是部门主管口头通知我从4月1日起回家休息.并给我交最低社保.15年4月20日.部门人力给我发了一封邮件.其附件内容中写明不再向我发放任何工资.同时声明双方协商同意我从2015年3月31日起休假.但是在5月28日.公司给我又发来一份通知.声称我从4月1日起旷工两个月.要求我一周内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不办的话合同自动解除.我最近在积极联系部门主管.但是他不接我电话.今天下午我致电给公司领导.公司领导说这件事只能跟部门主管协商.而且他们认定我违反劳动纪律旷工在先.

其他 2015-06-03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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