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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7年9月份进入**公司,面试过后老板只是简单的答复工资情况,要我第二天上班。在此没有和我签定任何试用期合同。试用期过后也没签录用合同。新劳动法实施后也未签相关合同。公司也从来没有要我们签过,现在我要辞职,有时星期六还要上班(但只是平时的工资),什么福利、保险都没有,请问可否要求公司从2008-01-01至离职这段时间的赔偿。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我应该得到怎么样的补偿?我如何去告公司?

其他 2013-07-09 21: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补办保险手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个月,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两倍的月工资.你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你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加班工资、额外的经济补偿等!
  • 你的问题我可以和你解决,可以代理你办理,你可以联系我电话
  • 你好: 按照你提供的基本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咨询意见: 1,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你可要求从一月一日起到现在的双倍工资。 2公司未缴纳保险,你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3.周六加班可要求双倍的加班费,因此你要求公司补发 加班费,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 你好,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补办保险手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个月,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两倍的月工资.你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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