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8年,**集团将他们挖出的石料卖给马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马某又将石料转买给李某,李某购买后,与**集团签订了运输合同,按合同要求,李某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从马某手中购买的石料全部运到指定的存放地点。由于时间紧,李某将大部分石料运到指定地点,还有一部分未运走,对此,**将李飞告上法庭,这期间,李某未运走的石料被高速公路相中,想高价购买,**见有利可图,与李某达成协议(有法院调解书),赔偿李某5万元运输补偿款,将指定地点内的石料(7万立)补偿给李某,并同意李某将石料存放到指定的石场内(有**出具的证明书)。2010年5月,李某将石料转卖给王某。7月,**集团将指定石场覆土并栽上了槐树苗(在**准备栽树之前,当事人多次与**沟通联系,告之其购买的石料还在石场内,请不要盖土,**方面不予解决,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未将其购买的石料运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石料全部盖土栽了树)。王某购买石料立即着手前期建设工作,当开始加工生产拉石料时,**由破坏财物为由报了案,当地公安接案后至今1个月未结案,请大律师帮助解决下。谢谢

诉讼 2010-09-23 18: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沈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