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某男甲与某女乙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长期无子。后经检查,甲无法生育,夫妻经协商一致签署《不育夫妇人工受精申请书》,同意利用他人精子人工受精。2012年在乙成功受孕后,甲反悔,要求乙终止妊娠,乙不同意,坚决生下一名男孩,之后夫妻经常争吵。双方于2013年1月一次争吵后谈到离婚问题,甲口头答应乙将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乙)完全归甲所有就同意离婚。乙立即将此内容写入离婚协议,一式两份,自己签字后交给甲,甲签了字,但坚持要先过户房产才把一份协议还给乙。同年3月,双方到房管部门将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变更到甲名下,但甲随后反悔,不同意离婚,也未将协议给乙。拖了一年多,2014年11月甲乙又发生严重争执,乙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包括过户给甲的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以及要求将儿子判由自己抚养,甲按月支付抚养费。甲接到起诉状,出具2013年的离婚协议,称自己可以同意离婚,但根据该协议,乙明确将在离婚财产问题上房屋完全归甲所有,离婚协议是乙起草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也已过户,应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认为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当时反对生孩子,以坚持要生,是乙单方的决定,孩子的抚养权跟抚养费都应由乙负责。

离婚 2015-06-04 11: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