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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银行代办员,不是正式员工。我在银行信贷岗位任信贷员,为一个企业发放贷款6000多万,现有3600多万收不回来,形成损失贷款。我被公安机关逮捕送进看守所半年,近期办理了取保刚出来。给我定ou的是非法发放贷款罪,就因为我在贷款文本上的经办岗位签了字,就逮捕了我。可是我觉得我很冤枉,我只是个普通代办员,实际就没有办理贷款的权利,可是银行还把我放在了这么重要的信贷岗位,但是前期也没有对我进行岗前培训,所以出现这样的事情,我认为很冤。这个企业呢!法人因为诈骗罪被判刑了,判了无期。可是我也是按银行要求审核的,可还是说我有责任,必须要承担。 我就想问问:象我这样的情况判刑会是什么结果?有判缓刑的可能嘛?

银行 2008-11-20 04: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请律师帮助是必须的
  • 能给你取保,说明你的问题不是很大,应该可以判缓刑。建议不要大意委托律师为你提供辩护吧
  •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案,罪与非罪是关键,你并没有构成该罪的构成要件,你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辩护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 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的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而只是坐等放贷,凭主观任意发放贷款。 所以你的是主要是看你在审查过程中有无过错或者违法违规审查的行为,一下子网上也说不清,找个律师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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