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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个案子:对方是2012年2月提出上诉的,中院终审判决是在2013年3月生效的,后另一方不服,又申请再审,后又在2013年10月又被驳回(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说不符合再审条件,我想问一下,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计算?前者还是后者?现在对方又以同一合同,但不同的理由起诉我,如按对方上诉或终审判决的日期,对方已过诉讼时效,如按对方要求再审被驳回的日期,还没过时效,我想问以哪一个为准?前者还是后者?

其他 2015-06-06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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