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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此规定给了40,50的下岗或待岗职工的再就业机会,是符合国情的,是合法的。您认为呢?

仲裁 2010-09-25 1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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