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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村里的“出嫁女”,2007年结婚后育一子,全家人一直住在村里,婚后村里以“出嫁女”为由单方终止本人应享的所有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的规定,本人于2006年起到镇政府申诉,镇政府司法所于2009年底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据说需要履行公告之后法院才予受理,本人一直在等公告,大半年过去了,一直没有公告,请问,我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离婚 2017-01-13 2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生效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要回属于您的财产了。房屋拆迁款,要先诉讼要求分割,因为该款是您们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涉及到的,如果胜诉,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律师个人认为可以,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隐秘、毁损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您是有机会争取您的财产权益的。
  • 不是。必须送达
  • 只要《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村里没有支付向你相关待遇,你即可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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