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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在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至2014年7月最后一次还款,共透支本金估计44000元,前因对罚息及收费有异议拒绝还款,后对银行要求一次性还清本息及金额有异议,只同意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至同年11月21日收到催收公司律师函,25日再次前往催收公司索取账单欲核对具体金额时司报警,到所后逼于形势同意放下金额争议暂还其所说本金,无果后被拘28日还款51000元,12月18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共23天)至今。现检院公诉:1简易程序,2量刑拘役并处罚金。本人一直认为:公安不应只为银行服务,使债务纠纷未经审查核对而胁迫本人服从交纳并欲受刑罚。能否作无罪辩护。有意帮忙电我

国家赔偿 2015-06-12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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