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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马某是农村人,一直不孝顺自己的父母,曾在其父母60岁时用,儿子马某与其儿媳王某一起用暴力殴打父母,还扬言将其父母推向山下摔死,后通过村委会调解,当场写下断绝一起亲子关系的书面证明,且两人签字画押,但是没有去公证处公证,不知道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现如今马某其父母不幸去世,后世全由逝者妻子全权操办,事后其儿子马某用其卑劣手段骗取逝者身份证去私自去开具死亡证明,并去银行取走逝者生前存款,还准备去社保局办理逝者死后安葬费和抚恤金,其母亲哀求其儿子将其死亡注销证明拿出来,其儿子不肯,后还通过公安机关协调才拿出,因其儿子跟父母并没有住在一起,父母也从来要求儿子尽到赡养的义务,一直都是自己两位老人独自靠着社保生活,但是他们在农村都是住着隔壁,儿子经常骂母亲去死、滚等难听的话来气老人,现在这种情况不知道要怎么解决,其实母亲不奢求儿子尽到义务,只是想回到自己的家安静的度过晚年,并想让其儿子没有死后对其母亲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其他 2019-11-27 22: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收集辱骂证据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  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  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儿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儿媳公、婆虽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按传统美德来看,仍应提倡和鼓励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收集辱骂证据,上法院起诉或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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