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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比较复杂的案子想和大家讨论一下,这也是我身边真实的事件,我觉得挺有研究价值的,我写下来,大家耐着性子一起分析讨论一下:甲(女)和乙(男)是2002年认识,两人在乙有婚姻的情况下同居,2003年年底怀孕,2004年6月生下一个男孩,在2004年年初乙怕计划生育部门找他的麻烦,就让甲和丙(男,乙的朋友)领了结婚证,2004年年底乙又办了张假的户口本和甲以夫妻名义分期付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的买卖的所有手续上都只有甲的名字,包括银行贷款还款存折上,2005年乙因打架进看守所一年,2006年年初甲与丙在民政领取了离婚证,2008年甲和乙又育有一女,2009年乙与前妻离婚2011年乙又因涉黑被判刑8年,甲一直以妻子的身份去探望(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14年甲起诉取得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自理,2015年甲付清了银行贷款准备办理房产证卖房,但是房产局以房子最初提供的材料里有甲和乙的共同户口本为由让乙必须到场签字才可办理房产证,最后甲愿意承认自己最初提供虚假材料为由要求房产局变更最初的材料,现在给办理个人房产证,但是房产局还是不同意。来咨询我,我觉得房产局没有理由拒绝给办理,我给她的意见是告房产局不作为,但是我又不能保证能胜,大家觉得呢?我实在想不出还有啥好办法了,大家帮忙分析一下,她是告房产局对她有利还是起诉分割房产对她有利,她毕竟还有俩孩子要养,挺不容易的,但是一切还得根据法律规定来,大家帮忙讨论一下,看能给出一个什么样好的解决方法。谢谢!

其他 2015-06-11 2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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