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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我是江苏2010年的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时签了上海一所民办高校,当时是签了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里面签明了服务期限和待遇,还有一款条约注明如果出现单方违约,单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人6月30号毕业,但6月17号就已经开始上班,78两月休息,8月底我开始正常上班。工作开展正常。因为个人原因我于9月16日向单位提出辞职。到我提出辞职为止,单位都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要求要缴纳2500的违约金,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其他 2010-09-27 2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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