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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请教一下,我是一个小公司的生产主管,我司因刚新开的企业,对各方面不太了解,因此没在注意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因此惹上了麻烦,是这样的,一个员工,在我司比较重要的职位,生产班长,要离职,我们给她说一个月后的期限后离职,但是她家人不同意,她哥直接来公司,然后强行把人带走,威迫我司强行结工资给她,她哥比较懂法律,威胁说我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并且对我个人进行了口头威胁,我司被迫把工资数结给她,她哥就不起诉我司,本来以为这事完了,结果她哥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判决要赔偿她19000多元,我公司不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教各位律师,我公司社保也都为她买了,从来没有拖欠工资,她走的时候是临时走的,没有走正常离职程序,没有签离职单,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公司有批准她离职,劳动法三十一条规定,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前提出离职,按这条算,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她是自离的,要求她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谢谢各位,如果是公司确实有做的对不起她的地方,公司赔就赔了,但是她哥这种言而无信的举动和她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都完全没有了,请各位律师帮帮我,谢谢!

其他 2015-06-13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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