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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同济经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形式为基础半包(含主次材)+代购主材(我们的本意是全包)。所有费用均打入同济账户。装修期间,我们每到定点商家看材料如地板,瓷砖等(同济的设计师均陪伴在旁)都被要求付定金并开具订货单,尽管我们再三声明我们是全包的,款已付给同济了。请问:订货单也属合同吧?同样具有法律效应?那我们不是每样产品都先后签订了2份合同了?是不是属于“显失公平合同”范畴?

征地补偿 2016-02-15 0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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