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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我作为分包一项目,该项目如期保质交付,单发包商只付25%后签署分期付款和承担逾期利息的承诺书, 到09年底总包完全不顾分包因为解决材料和人工费等在银行和社会借用大量的高息资金的困难,于09年底诉讼发包商工程合同违约,于2月23日法院执行公告,执行的标的物事药厂有难度。 法院执行标的是工程结算和违约利息。现在虽然还没有钱,但总包有意隐瞒判决内容。今年3月总包答应我们在2月的多次请款报告 ,我们给在2月份给总包的的请款报告和应收结算款含利息的总应收单。总包在大家无意识结算状态下以对“成本清单”为由,改为“结算清单,把“请款报告含利息计算”不谈,以解决分包资金困难为由要求签字,虽然没有说利息不给已说文字上表明了。“余款中未含法院诉讼、执行、律师代理等其他”的含糊之说。现在我怕含糊其词另有目的。 咨询主要: 1:我们现在是否要求总包付清工程款(含利息); 2:利息按判决书进行按时段进行计算,我分包的利息计算已经扣除应上交管理费部分的利息生成部分是否很合理。 3:关于其他费用按比例(工程)自愿自付,认为也应该的。 盼回答。谢谢

银行 2010-09-28 1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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