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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5月23号进入该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2006年5月23-2007年5月222007年5月23-2008年5月22然后在2008年1月3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有效期2007年5月23-2010年5月22,之后又在2010年10月12号续签了合同,有效期2010年5月23-2013年5月22.再在2013年4月15号第三次续签合同,有效期2013年5月23-2016年5月22.按照新的劳动法规定,第三次续签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第三次续签时没有告知我相关的法规,我是前不久才了解到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公司还有其他员工也有类似的被侵权的情况。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到现在的双倍工资差额吗?现在仲裁不受理,说是过了时效。我现在急于找到委托代理律师帮我去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5月23日至2015年7月1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3000元。

其他 2016-02-15 0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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