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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国际啤酒公司任瓶箱领班(四个领班,实行四班三运转,领班上面是瓶箱主管、物流经理)。我们一班三个人(内部分工:一个人在屋里负责电脑录入数据,另一名保管负责瓶箱场地,领班负责给车间输送瓶箱、与车间结算瓶箱数量、有时间监管一下场地)。25号叉车(叉车与瓶箱没有隶属关系)在我的班现场作业时将他人撞伤(负责场地的保管和主管请假未到,我这个时间没在现场与车间结算瓶箱数量),公司根据我的岗位职责中第三条款“负责区域内的往来车辆的指挥及现场管理”为由,给我严重警告处分,请问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我并非专职指挥现场车辆“负责区域内来往车辆的指挥及现场管理”是我岗位职责中的一条,况事发当天负责场地保管请假,我不在现场。

仲裁 2010-09-30 0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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