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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麻烦你帮我解答一下!用户2013年12月购买电视机一台,主板保修期为1年,液晶屏保修期为3年。2014年维修过一次(免费),2015年6月电视机主板问题,需要维修,售后部依据保修条例上门维修,但因已经过了保修期,需要收取配件配用等,用户不同意,坚决需要更换新机,同时对方说明她老公是在工商局上班,强行要求换机。前天工商局人员上门,提及新《消法》中规定:电器免费保修时间是从维修之后重新计算免费保修期。工商局这种说法对吗?比如2013年12月购买的,2014年8月维修的主板,主板又得免费保修到2015年8月,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5-06-16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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