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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前任是2011年结婚,2012年共同申请的地方政府经济适用房,我和前任是2014年5月办理的离婚手续,到现在整一年多,当时为了省事,协议书上写“无共同财产”,实际上,我们当时口头协议把房子的前期付款(约50%的总房款)折合成前任分割后的财产,余下存款为我的分割后的财产,(因为:房子的前期付款和当时我们的共同存款差不多一样多,所以才这样分的)。一年后,也就是2015年5月,房管局要办理购房合同,由于离婚协议中未提及房子如何分配,也未提及如何分割,所以,前任和房管局都让我出具把房子给前任的书面说明(也就是由他处置的意思),并且公示一下,作为原来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内容,请问,律师老师,我能出具吗?如果我出具了,会不会有以下风险?第一,前任把原先的房款拿到手后(他可以选择退房),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房子的前期付款我不仅一点分不着(缘由是,我出具了不要房子的书面说明,并且公示了),我们当时原来余下的财产,一人一半,等于说他可以拿走原来的房款,并且他可以再次拿走原先我们的共同财产的一半;第二,原先离婚协议诉讼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5月(一年整),一旦补充协议签订并且公证后,等于说是不是延长了离婚协议诉讼期,变成了2016年5月(又加了一年),我真的不想再折腾啊,想着尘埃落定,各自过着各自的生活请律师老师给我个答复吧,谢谢您了!

离婚 2015-06-16 1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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