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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一公司有四个股东,08年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甲275万元,乙125万元,丙50万元,丁50万元。其中400万元是银行贷款,注册后有归还银行,在09年变更登记时,丁的50万元被乙用伪造的银行凭证代替,工商局的注册资本明细表也被更改。09年10 月以前的四股东,全部被第六方变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书的签字除第六方和乙方本人签字,其余三方均是代签。况且甲乙丙三方均不知情,问第六方能否构成什么犯罪;乙方构成什么犯罪?乙方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事辩护 2010-10-02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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