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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000年四月,我们同医院签一年“停薪留职”合同,还按照医院不平等协定,到期才能回医院上班。当时院长还说可以每年续签合同,我们服从安排就签了一年合同,次年四月合同期满。我们回上班(或办理续签),新院长就是不同意回上班(或办理续签)。这样我们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书、找当事人谈话及登报声明,也没有走访家属说明情况,不顾职工利益,呈报卫生局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在卫生系统工作辛苦了十几年!在个别领导势利下,没有任何费用安置,就把我们赶走了,难道单方提出处理就不要按照《劳动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吗?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没有收到卫生局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当时我们医院还有何名莲医师办理停薪留职N年,逾期多年没有续签手续;何崇源医师无故旷工二个多月,而且工资照发。为何这两特例没有受到任何处分?还有些无故旷工一年多才处理,为何我们二人刚期满(回上班或办理续签不批准),就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呢?市卫生局有什么处理标准?

刑事辩护 2012-03-15 15: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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