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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伊春市。中心街一号楼。我家的卧室温度只有13度。不要说什么18度。现在知道什么是“天方夜谭”了。曾几次找到第九供热站。 一再要求下他们只来过两次。而且测温也并不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式测的。国家的标准:《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 供热企业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24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退 还从用户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达标,按上述 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达标,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 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说好听的就是不负责任。倒不如说是欺诈,收钱时说的比唱的好。我应该怎么做律师?请您指点。一个还相信法律的人。

其他 2008-11-21 0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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