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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资深律师们:本人为该争议案的原告人,被告是政府一执法单位。2010年7月14日由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当时并没有判决。直到9月28日又通知原告去领取9月1日早已签发的判决书,原告根本就不知道是何时开庭判决的,判决时也没有通知原告到场。请问这样的判决程序合法吗?法院无故压放28天后才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这该负什么责任?原告人该如何有效的依法维权呢?谢谢!

离婚 2010-10-01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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