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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月到公司上班,2015年二月签了劳动合同(一式二份),但是合同一直在老板那没有给我,2015年三月因为工作需要去海淀为公司办事情,回来的途中在地铁里把脚崴了,去医院检查结果为脚外踝骨骨折,从医院回来跟老板说明了情况,当时老板答应算工伤,于是在家休养三个月之后,2015年六月回到公司上班,之后老板找我谈话问我去留问题,考虑之后我决定继续为公司工作,但是之后老板以公司经济不景气、没有我适合的工作岗位为由想让我自己递辞职报告,但是在我回家休养的三个月期间没有发放我一分工资也没有给我任何说明,自从我在公司上班之后没有一个月的工资是按时发放的,现在他也不承认我这个属于工伤,还说我如果要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一分钱也拿不到,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想问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还有进行工伤认定,是先去认定工伤吗?希望老师帮忙指点一下,谢谢!

其他 2015-06-18 1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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