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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我在某国企单位工作了3年了(2007年--2010月4月),和公司自己成立的人力资源公司(独立法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10年四月合同到期了,婷美要我和另一家人力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工作内容不变,病和以前的人力资源公司签了终止劳动派遣合同的协议, 问题1:要求赔偿两个半月的违约金,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问题2:在和新的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时,在劳动合同第一页的个人资料是我自己添得,但我没有在最后一页的乙方签名处签名,请问该合同有效吗?我是否可以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认定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要我了,我是否可以以没签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工作期间的每月双倍工资。

其他 2010-09-30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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