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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8月进单位,07年9月生孩子,4个月产假结束后,就请病假,没去上班,因为生完小孩后心脏不好医生建议休养,合同是12月低到期,单位不在和我续签,11月20日电话通知我,我想请问1,到期自然终止有无赔偿,按新劳动法规定,2是否一定要书面形式通知我不签合同,口头通知有无法律效应,3,我做了三年,由于心脏不好生孩子他们从无调任或安排从事其他岗位,如果以长病假或不胜任岗位就不和我续签合同可以吗?谢谢!

争议解决 2013-06-04 05:1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双休日加班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在加班时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其自身也是存在许多风险的,具体如下:
    未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上劳动关系(即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单位不能以使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机密;
    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 公司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合同到期不续签,不需要理由。单位不同意续签,应支付补偿;但是你若哺乳期未满,单位不能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结束。详情电话咨询律师。
  • 合同到期可要求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详细咨询。
  • 根据你所叙述,在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有权不与你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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