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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珠海购买一间私人老板与某单位合作的房屋。房屋是某单位出地私人老板出资金合建,按比例分房,产权属于某单位。本人于2001年与私人老板购买一间属于他本人部分的房屋,因是集体房,交易时私人老板开出收款收据和房产转让合同和亲笔签名和按了手指印。不知道是否有法律作用。 2010年因私人个人原因与陈某人借贷纠纷,私人老板没有履行还钱行为,陈某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私人老板的房屋以偿还债务,包括了我向私人老板买的那间。 请教一下,我向私人老板买时的私人老板开出收款收据和房产转让合同亲笔签名和按了手指印有没法律效力,如果法院执行拍卖我间房屋,我该如何办呢。

其他 2010-10-02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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