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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2009年10月份经人介绍与女方高红丽认识,给高红丽2000元见面礼,由于女方向我家所要16万元彩礼,因一时无法凑齐那么多钱,女方忘恩负义,私自变更电话号码,与我们失去了联系,于农历2009年12月结婚,不退还2000元见面礼和礼品费。

其他 2017-09-16 0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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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礼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协议彩礼的退赔,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第(2)、(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有如下情形,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至于见面礼,如果其不符合彩礼的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如果有证据证明给付女方2000元,可以要求其退还,其他礼品费用属于赠与性质,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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