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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姓、赵姓和王姓合伙做生意,翟姓负责出资,赵姓、王姓负责联系伙源。当初翟姓出资21万元。赵姓从翟姓处拿走21万元,同时赵姓给翟姓打一:“收条”。收条中只写到收到提货款21万元并未写收到谁的款。之后,货款长达五年没有结算,后经法院执行全部货款由王姓拿走,并未按原协议分成。这时,一张姓突然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翟姓、赵姓,要求翟姓还款同时要赵姓负连带责任,理由是翟姓和赵姓合伙做生意。直到这时赵姓方知道翟姓当初出资的21万元是他借张姓的,他们之间具体怎么说的赵姓根本不知道。至于张姓起诉赵姓负连带责任,该不该?请予解答。

其他 2008-11-22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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