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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周某驾驶单位客车再运营途中被对方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周某死亡,交警队认定对方全责,周某家属获得对方死亡赔偿金以后能否再次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其他 2010-10-03 1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依照西安市政府规定伤害赔偿不足的部分,工伤保险补齐
  • 可以获得赔偿。
  •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分别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 可以要求单位再支付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被供养人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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