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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1日我将房子卖与甲方。由于此房一直没有过户现在我有不想出售了请问我现在可以违约吗?下面是合同内容: 兹有X小区29号楼5单元601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93.96平方米(带地下室)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以上房屋以人民币83500元出售给乙方,即乙方承担甲方所剩按揭款再将所剩43500元付给甲方(注:该房产时甲方按揭房) (2)乙方于2004年12月11日首付购房定金3500元甲方搬出后乙方在一次付清4000元 (3)甲方与2004年12月15日将房屋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 (4)以上房屋如发生债权债务交房前全有甲方承担,交房后银行所剩该房的按揭款由乙方承担。包括改房的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 (5)如乙方在以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所有费用油乙方承担,甲方必须提供所有有效证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6)如乙方违约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违约向乙方退还双倍违约金。 注:现在乙方由于未及时缴纳剩余按揭贷款,银行几次催缴,导致至今没有进行房产过户,房产证等还在银行里。所以我现在不想把房子卖给他了,请问我这样算违约吗?以上这份协议有效吗?如果我想要回房子该怎么办?00

其他 2008-11-22 1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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