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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6年11月份和超市签了一份意向书,租用超市三楼700多平米经营服装,有效期2006年12月15日—2009年12月15日止,租金第一年每平米60元,第二年65元,第三年75元,只注明具体事项以合同为准,签合同时超市说合同只能每年一签,只签到2007年12月15日,第一年合同期满前,我口头向超市申请,第二年租金还按第一年60元,超市以此为由要按违约解除我的合同和意向书,把场地转租他人,并口头用威胁的口吻责令我解除我与商户的第二年合同意向书。我无奈只能照办,最后超市没能出租成功,硬要我继续下去也不给我签合同,否则已相继合同保证金三万元不退还给我,并从我销售额里扣除租金(按第二年65元),至今尚未与我签订第二年合同,由于超市的蛮恨干预是我丧失了最好的招商时机和招商信用,大部分面积无法出租,造成严重经济亏损,实在无法经营下去。于2008年6月份我又向超市提出书面申请,于6月15日前撤出超市,遭到拒绝不让我撤柜,并说要按违约处理和扣我货物,请问我是否算违约,如不算违约损失的租金能得到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08-06-15 1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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