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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坦保期限已过,收到法院传票可以不于理采吗

其他 2019-11-13 19: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积极应诉,为自己答辩。
  • 拒绝法院传票的行为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不必要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审判。判决依然具有效力,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不理睬也会判,很可能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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