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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法国的企业,今年打算在上海建立一个代表处。他们10月18号以后才回到上海开始筹办相关的手续。但是他们需要我在代表处建立好之前就为他们工作。 1.请问10月18号开始到他们代表处建立好这段时间内,我可以直接跟他们法国的公司签订英文的劳动合同吗? 2.还有关于福利的问题。这段时间内他们是否没有权利替我交付社保?那所有的上海市政府规定的福利,还有个人所得税,加起来大概占总工资的百分之多少? 3.他们发给我的合同范本里面,没有写合同结束的日期,是否应该补充? 4.如果代表处建立起来之后,必须通过外服签中国的合同,那么这部分是否要在现在的合同中体现出来? 谢谢。我有点不清楚的。也在想找个律师为我代理,就是检查一下合同什么的,不知道什么价格?

其他 2010-10-08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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