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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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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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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诉人:邓某,男,34岁,系某粮食机械厂工会主席。

被诉人:某省粮食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省粮食机械厂厂长。

1995年5月27日,某省粮食机械厂厂长江某以该厂工会主席不愿意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暂停发其工资奖金。邓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工会主席地位特殊,不必签订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经查明:邓某系1987年6月被招为某省粮食机械厂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邓某1994年5月被选为企业工会主席,到1995年5月,实际工龄只有7年。1995年5月15日,经某省粮食机械厂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全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从5月16日起至26日止。由于邓某工龄只有9年,根据《劳动法》第二卜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工厂签订无固定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对象,只能签订3~5年有期限劳动合同(工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办法规定所有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象只能签订3~5年劳动合同)。而邓某坚持认为自己是企业工会主席,本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适应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如果非签不可,只承诺签订r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月26日,全厂所有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邓某一人未签,影响很不好。次日厂里通知邓某暂停工资奖金,什么时候签合同,什么时候发。被诉人暂扣申诉人5月份奖金与6月份工资计965元。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不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国家劳动部《实行〈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定,按照劳动部〔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是职工的一员,按《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诉人邓某原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只是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已,担任工会主席后,应支持企业行政依法经营管理。邓某因自己身为工会主席认为不必也不能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我国《工会法》并没有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可不签劳动合同。其实,邓某只是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已。但根据《劳动法》和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规定,只有9年在本单位的工龄是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围的。

调查结果

1·申诉人同意与被诉,人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被诉人所扣965元工资奖金一次性补发申诉人。

经验教训

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不论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还是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均应作为企业一名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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