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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1日至入职,我与公司签了1年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下午老总找我说我性格有问题,无故与我解除合同,要求我第2天不用上班了。并且要求我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在当日公司开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是公司与我解除的劳动合同,还证明我的工作日期、社会保险、工资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8月底)。注:我2010年8月份上班实际上3天班。可过了一个月我去公司领工资公司反悔不给了。这种情况下我能凭借公司开的解除证明讨要2010年8月份工资吗,还可申请延迟发放工资的25%补偿金吗?还能申请经济赔偿吗?我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我的,所以经济赔偿金是按工作年限2倍赔偿吗?,谢谢!

仲裁 2010-10-05 14: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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