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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2005年3月1日同另一单位签订了经销协议,期限至2006年2月28日止,协议中有仲裁条款。但在此协议期间,无任何业务往来,也无争议。在这个协议期限之外即在2006年3月26日发生唯一一次业务而且是产生纠纷,对方以前述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委是不应受理的,对吗?我的理由是就此纠纷不是基于那个合同的,是独立业务,是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不能受理!对吗?敬请专业仲裁律师给予帮助!多谢

仲裁 2008-03-29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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