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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给予我的开除处理无效; 2、裁定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被申请人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金额的赔偿金; 4、被申请人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5、被申请人承担由于拒绝开具《萍乡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而产生误工费赔偿责任; 事实经过 我于2007年1月27日应聘到被萍乡七星国际商务酒店康乐部音响师岗位工作,工作一直是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从未违反酒店的任何规章制度,这是有目共睹和经得起调查的。因为酒店曾多次使用恶意调岗来逼迫员工自动离职,从而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我曾多次向酒店表示不会同意酒店单方面工作安排,并多次要求酒店和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2011年4月26日起,我的工作时间从18:00至02:00被强行安排为8:30至17:30;在28日我拒绝了一次无关紧要的工作安排并顶撞了领导,然而酒店抓住这次机会大做文章,故意将问题严重化最终按照酒店《员工守则》(2008年前发的)C类过失给予我开除处理;并拒绝开具《萍乡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 2011-05-10 16: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应向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依据法律规定,你的第1、2项请求没有法律意义,可直接要求确认七星酒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第4、5项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可以请求要求购买社保。具体可委托律师办理。
  • 委托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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