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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内容是看护无人看守道口, 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是“绥化铁路工务段” 。我们的职名是线路工(监护道口工)。 按照这个职名 ,我们有相应的岗位工资 。最近单位让我们从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过程中有领导劝签 代签等情况,还有一少部分人至今未签。新合同甲方变更成了“哈尔滨铁路局道口监护和护路巡防大队”,管理依然由绥化铁路工务段管理。原合同甲方(绥化铁路工务段)还给了我们每人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绥化工务段道口车间线路工(监护道口)现有劳动合同变更为哈尔滨铁路局道口监护和护路巡防大队后,原工资 奖金和其它待遇以及管理方式不变,退休时调回绥化工务段办理退休。落款是绥化工务段,2010年7月23日,加盖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公章。可8月份的工资就降下来了,照以前降了四百元。虽然单位以补偿的形式让工资总额并未减少,但我们职工依然无法接受,毕竟这种补偿的形式是不可能长久的,尤其是会影响到将来再次调整涨工资时,因降档而降幅。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有违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另我们的工作是倒班制,有夜班,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达到56小时。是否超劳?

仲裁 2010-10-06 1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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