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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10万元的借款案,由本市台州市**区法院审结生效后提出申请执行。**区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2008年11月21日,**区法院执行局要我在执行终结书上签了字,原因是债务人的财产均被**区法院保全(有多个债权人),而我却未拿回分文。请问**区法院的做法对吗?我又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专家帮我指点出路,永远感激!

案件执行 2008-11-24 19: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法院查封的财产,所有债权人都有份,可以参与分配。因此,我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对!——如满意请采纳!
  • 可以申请。
  • 谢谢倪律师!财产是椒江区法院查封的,黄岩区法院在我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应向椒江区法院提交什么?而不应该在椒江区法院还没有解决其他债权人的分配问题情况下,就对我的申请执行作出终结?在黄岩区法院终结执行后,我能向椒江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吗?还是要求黄岩法院向椒江法院办理转移执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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