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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06年登记结婚。并于07年在临安购买二室二厅住宅一套,耗资约50万元(含装修几家具)。男方出资75%,女方出资25%。男方现年80岁,女方现年73岁。男方有一女现年23岁已工作,未婚。女方有一子一女,女儿在美国已婚。儿子38岁已婚,在杭州。08年即发现女方患有老年痴呆症(中早期),经两年多治疗,几无效果,现女方生活已基本不能自理。多次外出迷路,现雇了一个保姆专门照料女方。婚后共同生活费用完全由男方支付,女方基本上不管,其退休金(每月约1,800元)自己保管,现在由儿子保管,只用于支付保姆工资(每月1,200元)男方承担其余全部生活费用(包括保姆工资外的一切费用),还要负担女方的医药费(自费部分)。另外,女方的兄弟不定期寄来其父母留下的在北京的房产出租收入的一部分(过去两年有两万元),现由男方保管补贴家用和医药费用)。 女方的儿女并不管其母亲,完全由男方来照顾。男方由于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和严重的关节炎,感到无力照顾女方。目前已经弄得心力交瘁,精神压力极大。且眼见病情发展下去(现在已经常出现大,小便失禁)。在可预见将来更将无力照顾。因此,有意提出离婚。这样可以由女方的儿女去照顾她。男方则由其女儿照顾。 我的问题是: 1.这种情况允许离婚吗? 2.如果由男方提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女方在杭州有一套60多平米的住宅,已被儿子将产权转至自己名下)男方在杭州有一套30多平方米的住宅已归女儿名下.这两套房子可否视为婚前财产?) 静候回答.谢谢! Frank Yu

离婚 2010-10-08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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