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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8月在贵阳金阳新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40平米的房屋一套,总价51万元,并按期将购房款首付及按揭贷款支付给房公司。但到2008年12月30日交房时间后房开公司并未如期交房,而是延期到2009年7月30日通知交房。去收房时,我向房开索看房屋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连《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都没有,直到现在,房开公司仍未提供相关文件。为此,我到房开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但房开公司却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过高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按现在所购房屋周边的房屋租金来进行违约赔偿(我所购房屋为新开发区,人少,周边的房屋的入住率低,目前月租金约600--700元),并且只计算到2009年7月30日,赔偿金不支付给我,强行冲抵物管费。而不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逾期超过60天后……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违约时间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月赔偿金为4590元)。延期交房给我造成的损失为7300元. 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还是按租金计算? 请各位专业人士,老师给个答案。

仲裁 2010-10-07 22: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 你们约定的违约金不算高。应按约定计算。 强行冲抵物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008年12月30日交房“到现在快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建议你在2010年12月29日前起诉。否则你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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