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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对方连续签了三年的运输合同,(每年一签)。在这三年期内,运费均没有完全支付。但每年的合同中均有约定“次月支付,否则以日为标准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是对方在第一和第二年合同结束时均未提出支付此项违约金的问题。现在我与对方不续签合同了。对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并且从第一份合同中未支付运费部分计算起。 对此,我方认为,应就最后一份合同中未支付部分计算起。

其他 2013-08-15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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