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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还没提供服务可以解聘物业公司吗

其他 2020-11-24 15: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建设方选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可以更换的; 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3、所以您们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联合其他业主,先选定好需要与之更换的物业服务企业,方可与前期物业公司解除合同。
  • 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解除合同
  • 物业管理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法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业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类。
    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宅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目的是确保物业完好与正常使用,保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美化环境,是物业内所有业主每天都能享受到的服务。其内容和要求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按时按质提供这些服务。
  •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项目及内容一般包括:1.对住宅区内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2.负责小区内绿化的养护和环境卫生;3.对住宅区内的车辆进出,停放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4.负责住宅区内的防火防盗,保护人身财产安全;5.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6.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房屋装修方案,制止私自装修和扰民活动;7.编制物业管理收支与房屋维修预算,向全体业主公布帐目;8.整理和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另外,如业主或使用人有特殊要求的,还可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特别服务项目和内容.
  • 没签合同不能作为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您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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